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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署網址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728004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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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目的:當前台灣動保法並不保護流浪動物,而是要抓光、殺光流浪動物。下會期立法院將修改動保法,我們希望增訂流浪動物專章,保障流浪動物基本權利。值此關鍵時刻,我們發表「2012年台灣流浪動物宣言」,希望徵得萬人聯署,推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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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台灣流浪動物宣言
一股殺戮之氣,徘徊在台灣上空。歧視的眼光,充斥社會。
被人類馴化且處在流浪狀態的動物,無日不在恐懼之中。
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旨在淨空他們。
政府的動物保護機關,獵捕、囚禁、撲殺他們。
不懂尊重生命的人,用各種殘酷形式虐待他們。
社區驅趕他們。
城市容不下他們。
直到天涯海角,追捕始終緊隨他們。
一通電話,無須任何犯行,就可逮捕他們。
一劑毒針,不必任何罪證,就可處決他們。
流浪不是他們的錯,懲罰卻要他們承擔。
天地之大,已無他們容身之地。
該是為他們發出聲音的時候了!
世界不應由人類獨享,空間不能由人類獨佔。
今天,台灣社會,政府及人民,
都應體認他們是有感知、有恐懼、會痛苦的生命。
尊重生命,共享世界,
讓我們一起遵循、追求:
一、 國家應以動物不再流浪,都能得到妥善照顧安養、最終不再有動物流浪為目標。
二、 基於降低流浪動物數量,讓台灣不再有流浪動物,政府應全面為流浪動物絕育。
三、 在未達動物不再流浪之前,政府應尋求民眾與流浪動物和平共存的安排。
四、 國家有義務透過宣導、教育,讓民眾認識流浪動物,包容並學習與流浪動物互動、共處。
五、 政府應積極保障流浪動物基本生存權。
六、 流浪動物有權分享台灣這塊土地,任何人不得任意驅趕之。
七、 流浪動物,已失去獵食場域,對於餵食並給予絕育的愛心人士,政府應予支持、保護與輔導,不應禁止或懲罰。
八、 關愛流浪動物的人,不應被歧視、打壓、否定。
九、 政府只應在確認流浪動物已侵犯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有立即而明顯威脅民眾之時,捕捉、收容問題之流浪動物。不應僅憑民眾舉報,就任意濫捕。
十、 流浪動物之收容,應有妥善的照顧、足夠的醫療、良好的生活環境;政府對流浪動物之處決,應有嚴格的限制、透明嚴謹的罪行確認過程,並開據判決書。
動保法為何是一部奪命法典
http://www.facebook.com/notes/%E9%BB%83%E6%B3%B0%E5%B1%B1/%E5%A5%AA%E5%91%BD%E5%8B%95%E4%BF%9D%E6%B3%95/48379734164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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