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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獸鋏施行細則加開兩場公聽會
8/1 下午2點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1段501號 06-2130958
8/2 下午2點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臺中市南屯區萬和路1段28-18號 04-23813398、04-23869420
歡迎參加
農委會終於讓步,願意加開中部南部兩場公聽會
若農委會食言,我們將採取最激烈的抗爭
農委會是這樣把關捕獸夾的
http://www.facebook.com/no tes/%E9%BB%83%E6%B3%B0%E5% B1%B1/%E6%88%91%E5%80%91%E 6%98%AF%E9%80%99%E6%A8%A3% E6%8A%8A%E9%97%9C%E6%8D%95 %E7%8D%B8%E5%A4%BE%E7%9A%8 4-%E4%B8%8D%E8%A6%81%E6%80 %AA%E6%88%91%E5%80%91%E7%A E%A1%E5%BE%97%E5%A4%AA%E5% 9A%B4/244570022237908
漏洞百出的捕獸鋏條文施行細則
到底是官員怠惰?還是草擬者草率?怎麼會擬定出如此破洞 百出的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動破洞一:蝙蝠條款(又像老鼠。又像鳥)
農委會宣稱未來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將採逐批 審查方式。也就是廠商每次要製造、販賣、陳列、輸入一批 捕獸鋏之前,都要提出申請。等申請核准的,才能製造、販 賣、陳列或輸出入。比如一年要製造或販賣三批捕獸鋏,就 得要提出三次申請。製造或販賣五批,就得提出五次申請。 而申請時,就得提出購買人名冊。換句話說,先得要有購買 人並登記成冊,製造或販賣之廠商才能提出申請。如此一來 ,會增加製造和販賣者的麻煩,及降低其製造、販賣的意願 。
此方案我們可以接受,但施行細則卻是這樣定:
第二條之二:「申請獸鋏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許可,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應載明檢附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 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上述條文根本無法確定是逐批審查,還是一次許可即可無限 次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此條文也可解釋成只要申請 人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檢附規定事項,便可取得特許權,不 需每次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都要申請。也就是說,只 要通過審查,廠商便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無限批獸 鋏。如此一來,便完原失去原制度設計。
我們強烈要求,必須加入「逐批」兩個字:
第二條之二:「申請獸鋏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許可, 申請人應逐批填具申請書,並應載明檢附下列事項,向中央 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施行細則動破洞二:大開「假資料、假人頭」方便大門
第二條之二規定:「使用者清冊」必須載明「使用者姓名, 聯絡地址,電話,……」
法條原意是把購買獸鋏的民眾造冊,到時可根據獸鋏編號追 蹤到獸鋏使用者。例如某個獸鋏夾到貓狗,主管單位便可根 據獸鋏編號追蹤到該獸鋏是誰放的,同時加以處罰。
然規定中購買者只要填寫「姓名,聯絡地址,電話」,如此 怎能確定這些資料是真是假?是否廠商為了申請所編造的「 假資料、假人頭」?
農委會的回答是,他們會派人逐一檢查。
但問題是
1.
中央及地方有那麼多人手可進行查證嗎?台東有3000多 家五金行,就1%提出申請就好,那就有30家,每家只要 有100個使用者,就有3000個使用者,請問台東縣動 保單為有那麼多人可以執行查證作業嗎?又要用什麼方式查 證?
2.
到底要如何檢查?是挨家挨戶家庭訪問嗎?不可能吧。還是 電話確認?如果是電話確認,使用者清冊沒有身份證字號, 沒有檢附身份證明的證件,請問農委會要如何確認使用者不 是使用假名?假電話?假地址?
3.
無法嚴謹確認使用者資料,就給廠商使用假資料、假人頭的 機會。尤其沒有身份證字號登記和檢附使用者證件,使用者 是可以事後否認的。例如黃泰山被登記為使用者,經查證永 和保福路的確住一個黃泰山,且向XXX五金行訂購10捕 獸鋏,使用目的是欣賞,使用地點是家裡。一年後,這十個 捕獸鋏中有五個夾到了貓狗,且是放在草叢裡。根據獸鋏編 號追蹤,是住在永和保福路一個叫黃泰山向XXX五金行購 買的,很明顯,黃泰山已經觸犯動保法,必須受罰。這時候 ,可能會發生什麼情況?第一、黃泰山搬家了,因為當初沒 有登記身份證字號及檢附證件,這個黃泰山是那個黃泰山? 全台灣叫黃泰山的可能有好幾萬人,怎麼找?第二、黃泰山 沒搬家,而且被農委會官員找到了,這時候黃泰山會說三年 前買捕獸鋏的黃泰山不是我,我跟他只是同名同姓。請問, 此時此刻,農委會要如何證明此黃泰山就是彼黃泰山。
4.
必須注意,若使用者實際使用獸鋏用途跟登記的不同,例如 登記為欣賞,實際則拿去夾貓狗,賣給他的製造商或販賣商 是沒有責任的。因此,使用者清冊中只要註明「使用者姓名 ,聯絡地址,電話」,不需檢附證件,也不必填身份證字號 的規定,不但給了廠商利用假資料假人頭的機會,且到時候 夾到貓狗,也無法根據編號追查兇手。況且農委會和地方動 檢官員根本沒有人手稽查「使用者資料」,即使查證「姓名 ,聯絡地址,電話」無誤,使用者也可以加以否認,甚至因 搬家而找不到人。
我們強烈要求:1.仿照銀行採雙證認證制,並檢附雙證影 本。2.必須填寫身份證字號,以防使用者因搬家而無法追 蹤找人。
施行細則動破洞三:獸鋏流向放牛吃草
第二條之二把「獸鋏流向管理」推給業者,規定業者必須提 供「使用者清冊及後續追蹤流向措施」,即業者必須寫明他 要如何追蹤獸鋏流向。但誰來追蹤業者是否有追蹤?追宗結 果如何?多久要提供「追蹤結果報告」?「追蹤結果報告」 是否屬實?這些完全沒規定。既沒規定,就等於放牛吃草, 最後一定不了了之,無人聞問。
即使業者有提供「追蹤結果報告」,農委會也必須查核該報 告示否屬實?若無法逐一查核,至少也應該抽查。這些後續 追蹤問題,在施行細則裡根本沒規定,主管機關既無查核業 者「獸鋏流向追蹤結果」之責任,業者也無義務提交「追蹤 結果報告」。如此一來,規定業者必須提供「使用者清冊及 後續追蹤流向措施」不是白規定嗎?政府把追蹤獸鋏流向的 責任推給業者,自己卻不擔負監督業者是否確實執行之責任 。
我們強烈要求:1.明訂在該批獸鋏售出後,業者每半年必 須提交一次「獸鋏追蹤結果報告」2.主管機關必須查核業 者提交之「獸鋏追蹤結果報告」是否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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