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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獸鋏施行細則加開兩場公聽會

8/1 下午2點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1段501號   06-2130958

8/2 下午2點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臺中市南屯區萬和路1段28-18號 04-23813398、04-23869420

歡迎參加


農委會終於讓步,願意加開中部南部兩場公聽會
若農委會食言,我們將採取最激烈的抗爭

農委會是這樣把關捕獸夾的
http://www.facebook.com/no ​tes/%E9%BB%83%E6%B3%B0%E5% ​B1%B1/%E6%88%91%E5%80%91%E ​6%98%AF%E9%80%99%E6%A8%A3% ​E6%8A%8A%E9%97%9C%E6%8D%95 ​%E7%8D%B8%E5%A4%BE%E7%9A%8 ​4-%E4%B8%8D%E8%A6%81%E6%80 ​%AA%E6%88%91%E5%80%91%E7%A ​E%A1%E5%BE%97%E5%A4%AA%E5% ​9A%B4/244570022237908


漏洞百出的捕獸鋏條文施行細則

到底是官員怠惰?還是草擬者草率?怎麼會擬定出如此破洞 ​百出的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動破洞一:蝙蝠條款(又像老鼠。又像鳥)
農委會宣稱未來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將採逐批 ​審查方式。也就是廠商每次要製造、販賣、陳列、輸入一批 ​捕獸鋏之前,都要提出申請。等申請核准的,才能製造、販 ​賣、陳列或輸出入。比如一年要製造或販賣三批捕獸鋏,就 ​得要提出三次申請。製造或販賣五批,就得提出五次申請。 ​而申請時,就得提出購買人名冊。換句話說,先得要有購買 ​人並登記成冊,製造或販賣之廠商才能提出申請。如此一來 ​,會增加製造和販賣者的麻煩,及降低其製造、販賣的意願 ​。
此方案我們可以接受,但施行細則卻是這樣定:

第二條之二:「申請獸鋏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許可,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應載明檢附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 ​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上述條文根本無法確定是逐批審查,還是一次許可即可無限 ​次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此條文也可解釋成只要申請 ​人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檢附規定事項,便可取得特許權,不 ​需每次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都要申請。也就是說,只 ​要通過審查,廠商便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無限批獸 ​鋏。如此一來,便完原失去原制度設計。

我們強烈要求,必須加入「逐批」兩個字:

第二條之二:「申請獸鋏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許可, ​申請人應逐批填具申請書,並應載明檢附下列事項,向中央 ​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施行細則動破洞二:大開「假資料、假人頭」方便大門

第二條之二規定:「使用者清冊」必須載明「使用者姓名, ​聯絡地址,電話,……」

法條原意是把購買獸鋏的民眾造冊,到時可根據獸鋏編號追 ​蹤到獸鋏使用者。例如某個獸鋏夾到貓狗,主管單位便可根 ​據獸鋏編號追蹤到該獸鋏是誰放的,同時加以處罰。
然規定中購買者只要填寫「姓名,聯絡地址,電話」,如此 ​怎能確定這些資料是真是假?是否廠商為了申請所編造的「 ​假資料、假人頭」?

農委會的回答是,他們會派人逐一檢查。

但問題是
1.
中央及地方有那麼多人手可進行查證嗎?台東有3000多 ​家五金行,就1%提出申請就好,那就有30家,每家只要 ​有100個使用者,就有3000個使用者,請問台東縣動 ​保單為有那麼多人可以執行查證作業嗎?又要用什麼方式查 ​證?
2.
到底要如何檢查?是挨家挨戶家庭訪問嗎?不可能吧。還是 ​電話確認?如果是電話確認,使用者清冊沒有身份證字號, ​沒有檢附身份證明的證件,請問農委會要如何確認使用者不 ​是使用假名?假電話?假地址?

3.
無法嚴謹確認使用者資料,就給廠商使用假資料、假人頭的 ​機會。尤其沒有身份證字號登記和檢附使用者證件,使用者 ​是可以事後否認的。例如黃泰山被登記為使用者,經查證永 ​和保福路的確住一個黃泰山,且向XXX五金行訂購10捕 ​獸鋏,使用目的是欣賞,使用地點是家裡。一年後,這十個 ​捕獸鋏中有五個夾到了貓狗,且是放在草叢裡。根據獸鋏編 ​號追蹤,是住在永和保福路一個叫黃泰山向XXX五金行購 ​買的,很明顯,黃泰山已經觸犯動保法,必須受罰。這時候 ​,可能會發生什麼情況?第一、黃泰山搬家了,因為當初沒 ​有登記身份證字號及檢附證件,這個黃泰山是那個黃泰山? ​全台灣叫黃泰山的可能有好幾萬人,怎麼找?第二、黃泰山 ​沒搬家,而且被農委會官員找到了,這時候黃泰山會說三年 ​前買捕獸鋏的黃泰山不是我,我跟他只是同名同姓。請問, ​此時此刻,農委會要如何證明此黃泰山就是彼黃泰山。
4.
必須注意,若使用者實際使用獸鋏用途跟登記的不同,例如 ​登記為欣賞,實際則拿去夾貓狗,賣給他的製造商或販賣商 ​是沒有責任的。因此,使用者清冊中只要註明「使用者姓名 ​,聯絡地址,電話」,不需檢附證件,也不必填身份證字號 ​的規定,不但給了廠商利用假資料假人頭的機會,且到時候 ​夾到貓狗,也無法根據編號追查兇手。況且農委會和地方動 ​檢官員根本沒有人手稽查「使用者資料」,即使查證「姓名 ​,聯絡地址,電話」無誤,使用者也可以加以否認,甚至因 ​搬家而找不到人。

我們強烈要求:1.仿照銀行採雙證認證制,並檢附雙證影 ​本。2.必須填寫身份證字號,以防使用者因搬家而無法追 ​蹤找人。

施行細則動破洞三:獸鋏流向放牛吃草
第二條之二把「獸鋏流向管理」推給業者,規定業者必須提 ​供「使用者清冊及後續追蹤流向措施」,即業者必須寫明他 ​要如何追蹤獸鋏流向。但誰來追蹤業者是否有追蹤?追宗結 ​果如何?多久要提供「追蹤結果報告」?「追蹤結果報告」 ​是否屬實?這些完全沒規定。既沒規定,就等於放牛吃草, ​最後一定不了了之,無人聞問。
即使業者有提供「追蹤結果報告」,農委會也必須查核該報 ​告示否屬實?若無法逐一查核,至少也應該抽查。這些後續 ​追蹤問題,在施行細則裡根本沒規定,主管機關既無查核業 ​者「獸鋏流向追蹤結果」之責任,業者也無義務提交「追蹤 ​結果報告」。如此一來,規定業者必須提供「使用者清冊及 ​後續追蹤流向措施」不是白規定嗎?政府把追蹤獸鋏流向的 ​責任推給業者,自己卻不擔負監督業者是否確實執行之責任 ​。

我們強烈要求:1.明訂在該批獸鋏售出後,業者每半年必 ​須提交一次「獸鋏追蹤結果報告」2.主管機關必須查核業 ​者提交之「獸鋏追蹤結果報告」是否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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