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殺收容過剩之動物不是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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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e-info.org.tw/node/69340  環境資中心
作者:廖靜蕙(本報特約記者)

近日有動保團體與學術單位合辦「台灣公立收容所動物


安樂死爭議」研討會,將現行公立收容所將數量過剩之


動物以人道方式宰殺稱之為安樂死。然而,這種以人類


利益出發所進行的宰殺,並不符合死者的利益,實在不


宜稱之為安樂死。


 
安樂死字根出於拉丁文Euthanasia,意思為「好的死
 
亡」。所謂好的死亡,方法上應為不痛苦,立意則為符
 
合死者的利益,執行者的動機純粹是為了死者的利益。
 
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錢永祥即指出,站在動物的立場,
 
有兩種情況不能稱之為安樂死:無法安置的流浪動物而
 
基於經濟理由殺害以及實驗室裡經過實驗或者手術的動
 
物,由於其痛苦是人類故意造成的,即使死亡能解除其
 
痛苦,都不能稱為安樂死。
 
 
事實上《動物保護法》並沒有出現「安樂死」的用詞,第13條說,依12條第1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
 
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這與安樂死有極大的差別。政府將收容12天以上的流浪動物集
 
體殺害,最好稱為人道撲殺,而非安樂死。
 
流浪動物宰殺的必要性牽涉到源頭管理的執行成效,以及合理的收容所管理。合理的收容所管理包括場地
 
規模、結合社區志工照顧流浪動物、開放認養,甚至能成為多功能教育中心。政府部門無法做好源頭管
 
理,飼主不願面對自己的責任,收容所蓋在偏僻的垃圾場邊民眾認養不易,又不願意改善軟體經營,結果
 
就是不斷地宰殺收容過剩的流浪動物。
 
 
當動保團體介入監督,要求主管機關積極行政時,常常被貼上愛動物的標籤,使得「尊重生命」的議題失
 
焦,流浪動物宰殺到底合不合理,成了愛動物與不愛動物的二元辯論。
 
 
現行的宰殺到底多人道?即使是動保法明訂以人道方式宰殺,但因缺乏公民參與,實情無法得知,更無從監
 
督。雖有動保團體基於動物福利,願意協助宰殺前的保定工作,但這並不能取代公民參與。既然是依據動保
 
法執行的宰殺,就該自動證明執行過程確實合法(符合人道方式),最好是開放讓民眾參觀宰殺的過程,或
 
主動錄影存證備查。
 
 
無論是如何人道無痛苦的宰殺,我們都必須回答一個問題,這樣的殺生到底有甚麼意義?我們會基於一些原
 
因而犧牲動物,例如經濟動物為了補充人類的蛋白質,實驗動物為了人類的健康與福祉;唯獨流浪動物的犧
 
牲是無解的。今天先不論宰殺收容所的動物對或不對,但這樣的宰殺絕非安樂死。不斷且無謂地犧牲流浪動
 
物,代表了宰殺流浪動物比追究飼主或主管機關的責任容易。
 
 
知名的飛行家林白(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生前曾說過,一個社會的進步不在於科技的文明,而在
 
於對待動物的方法。當台灣不斷追求經濟成長、社會繁榮之際,或許該停下腳步反省我們對待流浪動物的方
 
式;而不宰殺流浪動物成為一件指日可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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