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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臉書"動保崙
禁止違法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
網址: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400944026636393&set=a.324985400898923.82440.100001623978721&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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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位人 幫忙轉貼 流浪動物們 才會有希望!
不製造 不販賣 不使用 捕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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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忍無比 的 捕獸鋏
網址: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80977428633053&set=a.324985400898923.82440.100001623978721&type=3&theater
禁用捕獸鋏 保護你我他
網址: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400638896666906&set=a.324985400898923.82440.100001623978721&type=3&theater
動物保護法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luck-l0952097577/article?mid=12800&next=12382&l=f&fid=21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2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增訂第 14-2 條條文
第 14-2 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
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
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
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第十九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反規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則提高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流浪動物們 無法開口說話 無法拿筆寫字 若牠們能說能寫
我阿崙 想牠們絕對會向全世界吶喊、控訴我們人類
所施加在牠們身心上的痛苦及殘暴!
動保界 阿崙 希望台灣所有人 能夠真正懂的認知 當流浪狗、流浪貓的確是多麼可憐!
將心比心換作是您,您會如何?
不製造 不販賣 不使用 捕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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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忍無比 的 捕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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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捕獸鋏 保護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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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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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2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增訂第 14-2 條條文
第 14-2 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
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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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第十九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反規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則提高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流浪動物們 無法開口說話 無法拿筆寫字 若牠們能說能寫
我阿崙 想牠們絕對會向全世界吶喊、控訴我們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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