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0期壹週刊【農委會失職,貓狗飼料傷人熱賣6年】報導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173&prev=174&next=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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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故意失職還是有意圖利廠商!T2毒素80ppb抽驗標準是大陸『經濟豬、牛飼料』,不是CODEX的國際規範標準,難道這些寵物飼料廠商真正不知情嗎?
Codex及OIE之規範及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法律、法令、法規
一、中華民國於89年簽署「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T-2 毒素重申不發展、不生產、不取得、不儲存、不保有及不使用化學武器。
二、2002年1月2002年我國加入WTO後,除享有會員權益外,亦必須履行會員義務,遵循SPS協定及相關之國際規範。任何WTO會員若對我國採行之SPS措施提出諮商要求時,我國必須依該協定條文及相關國際標準,SPS協定之條文精神及各項國際標準之原則與準則,充分認識現行國際規範。
三、2001年12月4日至11日,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葉瑩副局長參加亞洲生產力組織之會報中:【中華民國2(Republic of China):(食品安全)依據WTO/SPS協定規定會員國食品安全標準應符合Codex及OIE之規範,其範疇包括所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命令、規定、要件及程序等於】,所以國際現有之相關規範,就是Codex現有的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
Codex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T2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以一個60公斤體重只能忍受3.6ppb,狗、貓為零檢出。
行政院農委會99年4月30日農牧字第0990127480號函【寵物食品國內尚未訂有相關危害物質之安全容許量,然仍可依法準用國際現有之相關規範】,其國際現有之相關規範卻是:【T2毒素中國80ppb】、赭橘毒素歐盟50ppb、三聚氰胺美國10ppm】。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行政院函發文字號:院臺農字第0980034133號(98)院台財字第0982200272號函第10頁T2毒素抽驗參考80ppb。發文人院長劉兆玄、吳敦義。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行政院函院臺農字第0990091709號(98財正18)第10頁第10頁T2毒素抽驗參考80ppb,因此確定行政院農委會T2毒素80ppb抽驗標準是大陸『經濟豬、牛飼料』,不是CODEX的國際規範標準,連行政院長都知道?
2012年9月12日第590期壹週刊【農委會失職,貓狗飼料傷人熱賣6年】報導中,行政院農委會,卻還謊稱:【多年來都未發現寵物飼料T2毒素『中國80ppb』超標】,還有廠商說他們寵物食品【也皆屬國際合格範圍】,93年發生狗貓因食用含有T2毒素及三聚氰胺的飼料罐頭,爆發集體腎衰竭死亡事件後,行政院消保會即要求農委會每年『4季』抽驗都要寵物飼料罐頭,抽驗結果T2毒素ppb:
93年 寶路牌 16-38.4 94年-99年 寶路牌 4.22- 51.2
98年 其他牌 51.8-14.3 99年 其他牌 3.84-32.09
100年 其他牌 5-38.8
農委會提供101年所謂『市售寵物食品均符合國際規範』的抽驗結果數據:
T2毒素ppb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164&prev=165&next=153
疑點及事實: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167
2、如【T2毒素中國80ppb、赭橘毒素歐盟50ppb、三聚氰胺美國10ppm】沒問
題,為什麼行政院農委會,101年市售寵物食品第2、3季,只有抽驗黃麴
毒素,沒有抽驗【T2毒素、赭橘毒素、三聚氰胺】?
3、民國101年07月23日下午10:30分至11:00分到行政院農委會時,行政院
農委會早就知道Codex,T2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0.06ppb』,這些超標之寵物食品會對人造成傷害,並當場聲明:『要
已T2毒素對廠商作起訴,是不可能的,所以寶X、西X、偉 X公司未被行
政院農委會依法移送法辦,不是其產業【也皆屬國際合格範圍】,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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